干货满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行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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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质增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转发〈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住建局制定、修改、废止、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适用本规定。

市住建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称术语)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名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以其他不利于公众知悉的文件形式代替。

第四条(职责划分)

市住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市住建局内设业务科室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稿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和报审说明工作,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在XX、XX官方网站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

局属单位负责配合相关拟稿机构进行前款规定的工作。

局法规科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正式公布后的报送备案,按年度汇编市住建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审核,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印发和存档,配合拟稿机构在XX、XX官方网站上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禁设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以下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通过,按照公文审核程序逐级审核后,提请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

第七条(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稿机构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协调论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稿机构应当听取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和行政相对人、专家意见,涉及市级相关部门的,还应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对行政相对人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拟稿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征求意见回复)

拟稿机构向市住建局内设科室(单位)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研究,由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回复拟稿机构。

市级以上部门向市住建局征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文件修改意见的,由相关科室(单位)提出修改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牵头科室负责汇总,按发文程序审定后以市住建局名义回复。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内容和时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应审尽审”原则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在提请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前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报送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题。

局法规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对拟稿机构提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拟稿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详见附件1)。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其他报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送审稿,参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执行,合法性审查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拟稿机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查的,应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局法规科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目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其他事项等);

(三)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逐条说明);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包括局内部相关科室(单位)、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向公众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六)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审议决定)

拟稿机构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拟稿机构的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提请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并在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上作相关说明。

第十二条(签署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拟稿机构根据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文(含起草说明及法律依据等材料)按照发文流程,逐级审核,报局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经签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修改和废止)及其解读文本由拟稿机构在局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我局代市政府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稿机构应在局分管领导签署后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经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报送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拟稿机构应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向局法规科抄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

(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本);

(三)法律依据(附电子文本);

(四)解读文本(附电子文本,主要包括制定背景、主要措施、重要制度和内容、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五)征求意见情况(附电子文本)。

局法规科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拟写备案报告,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在正式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XX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有效期制度)

拟稿机构应按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失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拟稿机构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十五条(清理与评估)

拟稿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送局法规科汇总。

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确需继续实施的,拟稿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十六条(监督考核)

局法规科可定期组织开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培训,牵头组织评价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并在局内公布评价结果。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可确定相关法制专员,具体负责本科室(单位)的法制工作。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纳入市住建局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附件:1.法规科关于《XXX》(送审稿)的审查意见

2.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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